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三八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確定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六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判決人對於確定判決始得聲請再審,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本院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六七三號聲請強制戒治案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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