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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紀綱陳登源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5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蔡 聰 明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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