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熊賢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5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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