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之承 鐘家蔆
- 上訴人
- 受訴訟人 (原名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兩造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93年度交自字第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94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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