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文雄陳嘉雄邱顯祥

上訴人
即原告之承 鐘家蔆
上訴人
受訴訟人 (原名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兩造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即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93年度交自字第9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94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