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增瑜廖柏基胡忠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妨害家庭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家庭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名│妨害家庭 │妨害家庭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90年初至91年中某日 │93.03.22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93年偵字第3389號 │94年偵續字第149號 │├─┬──────┼──────────┼──────────┤│ │法 院│ 臺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最├──────┼──────────┼──────────┤│後│ │ │ ││事│案 號│93年易字第734號 │94年上易字第1087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93.10.19 │ 94.11.01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93年易字第734號 │94年上易字第1087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4.01.25 │ 94.11.01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備 註│94年執字第1871號 │94年執字第12430號 │└────────┴──────────┴──────────┘A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胡 忠 文

書記官 魏 維 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