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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07月間至94年1月7日止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932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李 平 勳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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