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一一一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9月1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069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915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