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昭典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95年2月16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31、94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