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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筱珮康應龍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昭典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95年2月16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840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831、94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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