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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璋鵬蕭錦鍾胡森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一一一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9月1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6069號(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915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璋鵬

法 官 蕭錦鍾

法 官 胡森田

書記官 籃營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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