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國民
- 選任辯護人
- 陳國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6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