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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3號

強盜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增瑜吳進發梁堯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3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8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3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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