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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增瑜梁堯銘廖柏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三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將判決書全部登刊於中部版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各一日,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上訴人確有檢察官起訴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刑案資料。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刑案資料。

理由

本案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八六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惟本院就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案件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九十七年度選上訴字第一二○○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上字第12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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