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及99年2月5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4月4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