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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紀綱張智雄姚勳昌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及99年2月5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4月4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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