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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

98年度附民字第8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朱貴陳慧珊郭同奇

                   98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告
謝雅玲
原告
舍261
原告
洪桂卿
原告
舍261
原告
徐永林
原告
甲○○
被告
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瑞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金上訴字第9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郭 同 奇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