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 上訴人
- 郭曉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上訴人
-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重光
- 訴訟代理人
- 盛枝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1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易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13日14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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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