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賴秀媚
- 訴訟代理人
- 莫海寧
- 被上訴人
- 涂冠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8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援助,惟經本院於102年9月9日裁定駁回確定(102年度聲字第98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