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