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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楊美

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張振輝
代理人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黃薰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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