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楊美
- 代理人
- 黃逸仁律師
- 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張振輝
- 代理人
- 陳殷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楊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