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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509號

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張績寶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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