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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照德王銘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政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亞如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最高法院102年10月2日102年度台抗字第833號、本院101年9月17日101年度家抗字第23號、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23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102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家再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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