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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6號

抗告人
田二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教育處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不得聲明不服者,不許當事人再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當事人所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教育處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3年9月16日以其異議不合法,而以103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對本院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茲抗告人仍對本院上開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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