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台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若鴻
- 被上訴人
- 蔡耀輝(CHAI YEW FA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106年10月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