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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滿賢朱樑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楊萬灯
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巫永德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意旨謂以:其無資力支出上訴費用,目前入監執行,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影本為憑。然查,聲請人於原審業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以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在監執行證明書等影本以為釋明,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該案卷可稽。依上揭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聲請人再就本件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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