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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張國華唐敏寶

上訴人
黃翠屏
被上訴人
周書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女兒即訴外人許○○之FaceBook(下稱臉書)公開網頁之文章下方,發布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留言(影射其與有配偶之人有不倫關係),致侵害其之名譽權。經其對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後,伊業經刑事判決犯誹謗罪確定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慰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未繫屬本院部分,茲不贅述)。

貳、上訴人則以:伊固有在許○○之臉書,發布上開留言,但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是被上訴人先批判伊係汙染社會的是非之人及家暴小孩,伊才會回應上開留言。伊並未公開誹謗被上訴人,伊上開留言都是在陳述事情,應屬言論自由。雖刑事判決已判處伊有罪確定,但伊仍不服刑事判決之認定。況被上訴人請求之慰藉金過高等語置辯。

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上訴求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肆、不爭執事項(參本院卷67、78頁):

一、上訴人有在上開網頁,為如附表所示之留言。

二、上訴人因上開留言,而犯妨害名譽(誹謗)罪,經刑事法院第一審判處拘役40日,上訴人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上開留言,而犯妨害名譽(誹謗)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40日,上訴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確定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僅辯稱:伊仍不服刑事判決之認定),並有刑事判決、上訴人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卷宗影卷附卷可參,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

二、被上訴人之名譽,已因上訴人之上開留言而受侵害:

㈠上訴人辯稱:伊並未公開誹謗被上訴人,且伊上開留言都是在陳述事情,故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之事實,除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外,並核與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悖。

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參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㈢本院經綜合審酌:兩造所提出之相關事證,與上開刑事卷宗內之相關事證,及兩造所為辯論意旨等一切情狀後,認上訴人上開留言,應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故上訴人僅徒憑己見,而為上開所辯,經核尚非可取。是依上開說明意旨,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三、茲就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慰藉金數額,審酌如下:

㈠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要,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參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㈡上訴人為61年8月21日生,被上訴人為61年8月6日生(參109年度偵字第4342號卷29頁)。又上訴人自陳:伊為臺中科技大學日文系畢業。目前幫兒子、配偶開店,每月收入不一定,多時約5萬元,少時會賠錢。名下有一部汽車,無不動產,存款為0元,有信用卡債務約50萬元;被上訴人自陳:其為科技大學銀行保險系畢業,目前從事製造業,年收入約80至100萬元。名下有一部汽車,有一棟房地,負債約20餘萬元,存款約30-40萬元(參本院卷66頁)。另上訴人名下有財產資料1筆(汽車),財產總額為0元,108年度、109年度給付總額分為42元、0元;被上訴人名下有財產資料20筆,財產總額為3,332,030元,108年度、109年度給付總額分為1,397,305元、946,025元等情,有原審卷證物袋所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

㈢本院經綜合審酌上述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資力,與被上訴人所為侵權行為情節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後,認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請求之慰藉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故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請求之慰藉金過高一節,核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審依被上訴人之請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3萬元,及自110年1月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與聲請,分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故上訴人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留言內容 1 109年1月19日下午4時23分許 周書玲許大姐姐小時候跟我開車載你們出門高雄台南頂嘴行為妳當面甩巴掌嘴巴事件義大世界眼見為憑,別替女兒睜眼說瞎話年紀老化可憐!,該出頭也不是這時候吧?自己管理好言行舉止別被別人正宮老婆行為抓猴才是王道還叫我刪除你們fb出遊照片,我可是很小心沒勾搭別人結婚丈夫過,感恩妳啊!很小心交往慎選對象剔除妳遠離無緣離婚的小嬸,家醜不可外揚中! 2 109年1月19日下午4時45分許 周書玲再說下去全部家醜都外洩漏出去,見笑事情我們要低調再低調知道沒???待會兒許○○爸爸又跳出來顯示你們團結恩愛了,奇怪不是離婚很久從沒給孩子生活費跟學費妳早就氣瘋了嗎?早不來往各自有交往人,我們這群朋友還是閃遠遠遠比較安全太亂了家庭關係,難怪她個性偏激,暈倒暈倒再暈倒,這就是你們夫妻講的愛教育餒,太搞笑了吧!其實也是呼巴掌教育自省自我行為再論別人吧?大家都知道妳婚姻交友事實勝於雄辯?難怪朋友們沒有人再跟妳聯系出遊了,閃閃閃!捍衛我權利許家我決不離婚了,偷偷跟妳說啊?因為許家妳覺得沒出息兄弟兩人老公們分到錢保險金每個人有600萬現金房產餒,熬出頭了我ya!!!!!兒子阿我們阿爸有靠金山!趕快歸隊吧周書玲,哈哈 3 109年1月19日下午5時32分許 離婚只是互相不愛,有對方各自交往,我覺得錯的人要退位才能遇到對的人,祝福他們由一對怨偶變成兩對佳偶這也是社會磨練,所以我們獻上祝福知道沒?如果互相綁住不愛感情才是惡緣!你們要注意婚姻感情本來就是人生過程,任何修煉看自己智慧了,記得不交惡好聚好散別離婚還憎恨對方實在不可取!阿姨身邊人都快離光好險我們有家產萬貫中沒離掉!哈哈,阿彌陀佛善哉,善哉!許家沒有我強大捍衛自己早就學他們各自爬自己牆了雖然很想腿太短了啦!,哈哈佛不可說也! 4 109年1月19日下午7時45分許 周書玲花開勿語,自清者就不會有多是非,網路流言可能請妳女兒自重自保比較重要吧!誰先攻擊正義自在人心,別在這裡假清高沒沾葷離婚搞到不愉快我說都是事實要我說謊簡直造謠生事!我絕對是正義之士不然當初不會香蕉新樂園幫妳跟有婦之夫對方談判,再挖下去可能妳兒女無地自容讓別人看笑話而已,別被以前出遊輕旅行夥伴看輕妳吧!因為遨遊天際我們都是抬得起頭胸懷大志~同愛好者只能避妳遠遠遠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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