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柯貞竹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宏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郭孟姬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黨員,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第3屆臺中市第10選區議員(下稱第10選區議員)。被上訴人則為國民黨臺中市全國黨代表,緣訴外人000於107年4月8日在其臉書(FACEBOOK)刊登文章「在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感慨萬千!她是柯貞竹!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個繳交100萬元責任款的中常委!(第二位是000,其餘均沒繳)這塊沒有黨徽的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也代表著令人感慨的一面!祝福妳順利當選!」,被上訴人於同日竟針對上訴人在上開臉書文章下方刊登「國民黨的中常委~您真的是百害,有種說您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之留言(下稱系爭臉書留言),供公眾瀏覽,足使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被上訴人復於107年5月22日15時10分先將上訴人退出國民黨臺中市全國黨代表所組成「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之LINE群組,隨即於同日15時26分在前開群組留言:「身任多屆~中央委員,中常委不知您有何難處?是在幫民進黨打敗本黨中西區士氣嗎?有人說:妳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地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讓000(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柯貞竹請照遊戲規則,妳沒參加黨內初選,憑什麼在黨最需要妳的時候,一意孤行呢?」(下稱系爭LINE留言),未經查證即不實指控上訴人背後有金主,及以無黨籍參選係為使民進黨籍候選人當選,再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為知名公眾人物,被上訴人以系爭臉書留言、LINE留言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已散播於全國,應以相同方式澄清上開不實之言論,並向上訴人道歉,方足以回復上訴人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同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在臉書及LINE群組分別刊登如附件一、附件二之道歉啟事(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在臉書被上訴人所有如上證一之帳號,以設定公開之方式,連續7日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㈣被上訴人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連續7日在「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LINE群組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並不得收回;㈤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就第2項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西區黨部考紀會(下稱國民黨臺中市西區考紀會)於107年3月30日即舉報上訴人違紀參選第10選區議員,另000於107年4月8日臉書貼文之照片,係上訴人擬參選第10選區議員之競選看板,被上訴人及眾多關注選情之人於107年3月30日即知上訴人未參與國民黨黨內提名作業,卻仍執意參選。上訴人身為資深黨員,脫離國民黨獨立參選,對國民黨士氣造成重大損害,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8日之系爭臉書留言,係就上訴人未參加黨內初選,卻執意脫黨參選所涉公共利益事務為主觀意見之表達,未流於恣意謾罵,不具違法性,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又參與民意代表選舉花費金額龐大,且上訴人曾為國民黨中常委,自有相當之支持者捐款助選,另上訴人脫黨參選,勢必瓜分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之選票,而第10選區議員選舉結果確如被上訴人於系爭LINE留言,因上訴人脫黨參選致國民黨籍候選人000落選,民進黨籍候選人000當選,足認系爭LINE留言非故意捏造之不實言論。被上訴人系爭臉書及LINE留言,均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上訴人原為國民黨員,於107年11月29日以無黨籍身分登記參選第10選區議員。
㈡被上訴人於107年4月8日在000臉書(FACEBOOK)文章下方為系爭臉書留言。
㈢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22日在「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之LINE群組為系爭LINE留言。
㈣上訴人於107年6月27日經國民黨中央考紀會處分停止黨權兩年,又於107年11月13日經國民黨中央考紀會決定撤銷黨籍。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上訴人曾擔任國民黨中常委,其未參與國民黨於107年2月22日至24日期間辦理之「107年臺中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黨內提名登記」作業,卻對外表態參選,及積極參與選區內各項活動,業經國民黨臺中市西區考紀會於107年3月30日開會舉報,有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函為可證(原審卷213頁);又000於107年4月8日在其臉書刊登「在fb上看到這塊好朋友的看板,不覺感慨萬千!她是柯貞竹!她是國民黨多屆中常委!她是第一個繳交100萬元責任款的中常委!(第二位是000,其餘均沒繳)這塊沒有黨徽的看板,除了表達柯貞竹參選的決心!也代表著令人感慨的一面!祝福妳順利當選!」等語,下方看板照片除有上訴人拜票肖像外,並有「中西區市議員參選人」「柯竹貞」「向您懇託」等語,有臉書截圖可證(原審卷35頁),足證上訴人確未參加國民黨黨內初選,而於107年3月30日前即對外表示參選第10選區議員,並積極參與選區內各項活動。又上訴人曾為國民黨4屆中常委,為對國民黨內甚具影響力之公眾人物,而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臉書及LINE留言內容,均涉及上訴人不遵守所屬政黨參與第10選區議員競選之規則,瓜分同黨市議員參選人選票,破壞所屬政黨團結形象,自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
㈢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臉書留言雖有「百害」「無情無義」「害群之馬」「無恥」「愧疚所有支持者」等負面評價用語,然上開留言係在000刊登祝福上訴人順利當選之臉書文章(並有上訴人參選第10選區議員廣告看板照片),及多人留言支持上訴人參選之後(原審卷35至38頁),故被上訴人於系爭臉書留言所為上開負面評價用語,顯係針對上訴人曾擔任國民黨多屆中常委,未參加黨內初選,卻違紀參選第10選區議員之公共事務所為主觀意見表達,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自非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亦不構成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上訴人主張系爭臉書留言未附評論所根據之事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無阻卻違法事由云云,顯非實在。
㈣另系爭LINE留言關於「有人說:你故意出來亂局,聽說有金主援挺你,目的是為了拉下本黨兩位提名同志,好讓000(民進黨)安全當上議員」等語,據曾任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主任委員之陳明振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6年初至108年3月1日間擔任國民黨臺中黨部主任委員,柯貞竹擔任國民黨中常委,107年底因違紀參選臺中市中西區議員而被開除,柯貞竹於107年市議員黨內登記時有領表,但沒有登記,對外宣稱要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到底,很多黨員反應柯貞竹身為中常委,怎麼可以違紀參選,破壞黨內團結,很多人對柯貞竹執意參選到底產生很多疑問,我有聽過支持者表示有「有金主挺(柯貞竹),目的是為了拉下國民黨內兩位提名同志,好讓民進黨的000當選」的言論,柯貞竹的女兒000跟000共同成立法律服務時,還是國民黨籍的里長,我有叫基層人員轉達避免跟民進黨人士共同成立法律服務處,但沒有獲得回應,事後才撤銷000的黨籍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選偵字第1號卷38至39頁);另上訴人之女000曾於106年6月間與000(後為民進黨籍第10選區議員參選人)共同成立法律服務處,有臉書截圖可證(本院卷199頁),足認上訴人身為國民黨中常委,未參加黨內初選,卻執意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而其女兒000又曾與民進黨籍之000共同成立法律服務處,致有甚多國民黨黨員懷疑上訴人參選之目的,且參與民意代表選舉本會有相同立場之民眾捐款支持,故被上訴人所為系爭LINE留言,可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況上訴人長期擔任國民黨之中常委,復脫黨參與第10選區議員選舉,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亦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縱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令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LINE留言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或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云云,均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在臉書如上證1之帳號,以設定公開之方式,連續7日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聲明,及連續7日在「台中市全國黨代表聯誼會」LINE群組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不得收回,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我對不起柯貞竹女士》 本人郭孟姬於107年4月8日在000臉書下方留言,嚴重貶損柯 貞竹女士名譽及形象甚鉅。承蒙柯貞竹女士寬宏大量,給予本人 自新機會,特寫本文,向柯貞竹女士鄭重道歉,並保證今後謹言 慎行,絕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最嚴厲之處罰。 道歉人郭孟姬 附件二: 《我對不起柯貞竹女士》 本人郭孟姬於107年5月22日15時26分以文字在LINE群組「台中市 全國黨代表聯誼會」張貼對於柯貞竹女士之不實指控,嚴重貶損 柯貞竹女士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影響柯貞竹女士名譽及形象 甚鉅。承蒙柯貞竹女士寬宏大量,給予本人自新機會,特寫本文 ,向柯貞竹女士鄭重道歉,並保證今後謹言慎行,絕不再犯,否 則願受法律最嚴厲之處罰。 道歉人郭孟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