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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熾光戴博誠莊宇馨

上訴人
張正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張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政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添富
訴訟代理人
張吳束
訴訟代理人
張立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法
訴訟代理人
張立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洲
訴訟代理人
張瑞霖
訴訟代理人
張瑞霙
訴訟代理人
張鈴惠
訴訟代理人
張瑞恩
訴訟代理人
張峻維
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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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錢振興
訴訟代理人
羅浩瑋
被上訴人
謝木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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