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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即上訴人
達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複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複代理人
戊○○
即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B2法 官 邱森樟~B3法 官 朱 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陳秀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二三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