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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

聲明異議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再審聲請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中分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

議再審事件,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對於民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者,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台幣一千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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