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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智上字第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統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彥
送達代收人
曾淑儀
被上訴人
花季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
    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
  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
  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實,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智上字第七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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