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智上字第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智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統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彥
- 送達代收人
- 曾淑儀
- 被上訴人
- 花季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
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
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
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
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
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實,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
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