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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0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03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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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95年5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18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專利法第86條第一項固規定:「用作侵害他人發明專利權行為之物,或由其行為所生之物,得以被侵害人之請求施行假扣押,於判決賠償後,作為賠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而依同法第108條亦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惟按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又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者也。(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判參照)。又按債權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而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固得命為假扣押,惟債權人之供擔保,是否足補釋明之欠缺,應由法院斟酌情形依其意見定之,如認為不足補釋明之欠缺,仍應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713號著有判例。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查抗告人係新型專利第226902號「醫療用拋棄式夾箝之結構改良」之專利權人(下簡稱本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21日至103年3月5日止。又抗告人申請專利時,在該專利案公告期間,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土杰,以個人名義就抗告人申請之專利權,以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依序提出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最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4年10月26日判決甲○○敗訴確定,詎相對人嗣後仍大量仿冒製造侵害抗告人本專利權其中之夾箝部分,並販賣與第三人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從中營利,侵害抗告人之專利權,爰依專利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108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第86 條之規定,聲請將相對人所有用作侵害上開新型專利權行為之物,及由其行為所生之物,施行假扣押,但遭原裁定駁回在案,為此提起抗告,並提出系爭專利權夾箝乙支(下簡稱本專利權夾箝)及相對人公司製造及出售之侵害抗告人專利權之夾箝乙支(下簡稱待鑑定夾箝)為憑云云。

三、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製造及販賣之夾箝,侵害本專利權云云,然為相對人所否認,揆諸首開說明,抗告人自應就相對人製造及販賣之夾箝,侵害本專利權之原因,釋明之。惟查,抗告人固提出新型專利權證書、新型專利說明書、圖式、本專利權夾箝乙支及待鑑定夾箝乙支為憑。然抗告人並未依專利法第92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司法院指定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鑑定相對人公司製造及販售之夾箝,是否侵害本專利權?已有未當。又按專利法第106條第二項規定:「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再參酌抗告人所提本專利權圖式及新型專利說明書,其中文創作摘要謂:「...主要係在一握體其兩尾端埋設有一夾持片者,其特徵在於:該夾持片後段設有一結合段,該結合段之兩側形成若干缺口,以供與握持體成型,另於轉折部之內側壁面上形成一凹溝,如此以增加夾持片之強度,再者於夾端上設有一個卡掣凸部,藉由該卡掣凸部以供在夾持棉花球時,不易使棉花球掉落者」,足見本專利權夾箝之構造特徵:係於一握持體兩尾端上各埋設有一夾持片,該夾持片結合段之兩側上形成若干之缺口,及該夾持片轉折部之內側壁面上形成一凹溝,外側之壁面對應形成一凸肋,以達到穩固結合及增加強度之功效;且待鑑定夾箝之夾持端上設有一個卡掣凸部,以達到穩固夾棉花球之技術及功效。再經本院比對本專利權夾箝及待鑑定夾箝結果,待鑑定夾箝其夾持片轉折部之內、外側並無凹溝及凸肋;且待鑑定夾箝之夾持端上並無卡掣凸部。綜上,抗告人未能釋明相對人製造及販賣之夾箝,有何侵害本專利權乙節,且縱令命抗告人供擔保,亦不足補釋明之欠缺,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此敍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30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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