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漢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台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上訴人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有上訴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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