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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83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83號

抗告人
甲○○ 往台中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本院於96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茲命於本裁定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8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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