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紀育泓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0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0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