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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照德曾謀貴李平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3號

上訴人
巨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新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09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李平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