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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智簡字第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智簡字第2號

被告
賴姬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姬伶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童裝壹件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就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之「5 月20日」更正為「3 月31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其於本件所陳列販賣之仿冒商品數量僅有1 件童裝,標價為新臺幣350 元,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復酌以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諒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認為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童裝1 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品,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智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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