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9號
- 被告
- 劉信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信宏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稽,另其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勉足維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判決後起算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