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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9號

被告
劉信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信宏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紙在卷可稽,另其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服務業,家境勉足維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判決後起算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6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