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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秩字第1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六秩字第14號

被移送人  王玉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 年9 月30日雲警南刑字第10000119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玉惠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玉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 年9 月19日14時16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古坑鄉○○村○○路137 號(東和派出所)。

㈢行為:被移送人王玉惠與被害人阮氏夢為姻親關係,於上記行為時、地,因言詞糾紛,被移送人王玉惠徒手拉扯被害人阮氏夢頭髮(未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玉惠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阮氏夢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1 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規定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秩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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