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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被告
高宜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3039、3099、3511、3512、3513、3514、3716、3718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577、

4578、4579、4919、4920、5214、5215、5449、552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高宜璇幫助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高宜璇係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人,其於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不明人士收購或收集使用,易遭不法之徒充為財產相關犯罪使用,並藉以逃避犯罪追查之情形下,竟基於縱有他人持以發生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各別幫助犯意,先係聽信自稱「黃建葉」之成年男性網友可提供所謂「公司」分紅利益之引誘,而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將其前為未成年子高盛堃(原姓名為高佲呈)申辦之如附表一之1 帳戶之帳簿、提款卡及密碼,以郵寄方式交付「黃建葉」;又因所結識自稱「張毅輝」之成年男姓網友要求,而於同年4月14日至18日前之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一之2 、3 及其前為未成年子高盛堃申辦如附表一之4 帳戶等3 份帳簿、提款卡及密碼,以郵寄方式交付「張毅輝」,而以上揭方式分別幫助該二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詐欺犯行。嗣該二詐騙集團成員各於取得上開帳戶之帳簿、提款卡及密碼後,分與其集團內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先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行為,使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有因警覺而未如數交付而未遂。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㈡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分別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移送或經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及如附表一「開戶資料之卷宗出處」欄、如附表二「增列證據部分」欄所示證據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三、移送併辦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577、

4578、4579、4919、4920、5214、5215、5449、5529號等之犯罪事實,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幫助犯罪事實相同,為實質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四、核被告所為二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共同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98年度台非字第141 號判決意旨)。其所犯上揭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數帳戶係以一行為為之,應論一罪等語,核與被告供述不符,容有誤會,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雖初否認犯行,但嗣已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其學歷為高職畢業,現從事手工代工業,並獨立扶養一子,尚積欠卡債新臺幣十餘萬未還,經濟情況不佳,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本件係因失慮不周而觸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提供他人供詐欺取財使用之帳戶資料:┌──┬──────────┬────────┬────┬─────┬─────────┬────┐│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用戶姓名│開戶日期 │開戶資料之卷宗出處│備註 ││ │ │ │ │年/月/日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號 │高盛堃 │96/10/4 │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以下簡稱││ │斗六分行 │ │ │ │局湖警刑字第100000│A帳戶 ││ │ │ │ │ │3907號卷第12頁背面│ ││ │ │ │ │ │至第13頁、金湖警刑│ ││ │ │ │ │ │字第1000004994號卷│ ││ │ │ │ │ │第21頁背面。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號 │高宜璇 │100/4/12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以下簡稱││ │斗六分行 │ │ │ │局和警分偵字第1000│B帳戶 ││ │ │ │ │ │012217號第7 頁至第│ ││ │ │ │ │ │9 頁。 │ │├──┼──────────┼────────┼────┼─────┼─────────┼────┤│3 │華南商業銀行斗六 │000000000000號 │高宜璇 │100/4/14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以下簡稱││ │分行 │ │ │ │局和警分偵字第1000│C帳戶 ││ │ │ │ │ │011463號卷第6 頁至│ ││ │ │ │ │ │第11頁。 │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00000000000000號│高盛堃 │98/8/10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以下簡稱││ │公司莿桐郵局 │ │ │ │局雲警六偵字第1001│D帳戶 ││ │ │ │ │ │000751號卷第15頁背│ ││ │ │ │ │ │面。 │ │└──┴──────────┴────────┴────┴─────┴─────────┴────┘附表二、被害人遭受詐騙情節。

┌─┬───┬───────────┬────┬────┬──────┬──────┬──────┐│編│被害人│被害人遭受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被害人匯│被害人匯款金│犯罪事實係經│增列證據部分││號│ │ │款之時間│入之帳戶│額(新臺幣)│聲請簡易判決│ ││ │ │ │ │ │ │或移送併辦 │ │├─┼───┼───────────┼────┼────┼──────┼──────┼──────┤│1 │晁鍾仁│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5,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網頁資料2 張││ │ │上刊登販售Apple_iPod_t│月19日14│ │ │ │(雲警六偵字││ │ │ouch之虛偽資訊,致被害│時49分 │ │ │ │第0000000000││ │ │人於100 年4 月19日中午│ │ │ │ │號警卷第15至││ │ │12時許,上網瀏覽後,誤│ │ │ │ │16頁)。 ││ │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 │ │ │ │ ││ │ │指示匯款。 │ │ │ │ │ │├─┼───┼───────────┼────┼────┼──────┼──────┼──────┤│2 │黃淳絹│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5,0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網頁資料2 張││ │ │上刊登販售Apple_iPod_t│月19日12│ │ │ │(和警分偵字││ │ │ouch4 之虛偽資訊,致被│時22分 │ │ │ │第0000000000││ │ │害人於100 年4 月19日12│ │ │ │ │號警卷第22至││ │ │時前某時,上網瀏覽後,│ │ │ │ │23頁)。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 │ │ │ │ ││ │ │以MSN 與賣家私下交易,│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3 │蔡十恆│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5,8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上刊登販售國際牌相機之│月19日13│ │ │ │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28分 │ │ │ │ ││ │ │0 年4 月19日13時許,在│ │ │ │ │ ││ │ │高雄市鳳山區住處上網瀏│ │ │ │ │ ││ │ │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 │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4 │陳世華│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4,000 元 │1,聲請簡易判│ ││ │ │上刊登販售PSP 遊戲機之│月19日13│ │ │ 決 │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35分 │ │ │2,100 年偵字│ ││ │ │0 年4 月19日11時許,在│ │ │ │ 第4919、49│ ││ │ │高雄市三民區家中上網瀏│ │ │ │ 20號移送併│ ││ │ │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辦 │ ││ │ │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5 │吳東晉│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11,000元 │1,聲請簡易判│ ││ │ │上刊登販售SONY牌筆記型│月19日7 │ │ │ 決 │ ││ │ │電腦之虛偽資訊,致被害│時34分 │ │ │2,100 年偵字│ ││ │ │人於100 年4 月19日凌晨│ │ │ │ 第4577、45│ ││ │ │1 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 │ │ │ 78、4579號│ ││ │ │家中上網瀏覽後,誤信為│ │ │ │ 移送併辦 │ ││ │ │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6 │楊智傑│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D帳戶 │7,0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上刊登販售手機之虛偽資│月18日21│ │ │ │ ││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21分 │ │ │ │ ││ │ │月18日21時許,在台中市│ │ │ │ │ ││ │ │沙鹿區學校宿舍上網瀏覽│ │ │ │ │ ││ │ │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以其朋友黃柏瑜之帳│ │ │ │ │ ││ │ │號依指示匯款。 │ │ │ │ │ │├─┼───┼───────────┼────┼────┼──────┼──────┼──────┤│7 │徐光達│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D帳戶 │10,000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上刊登販售Nikon 牌鏡頭│月18日23│ │ │ │ ││ │ │之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時13分(│ │ │ │ ││ │ │100 年4 月18日21時許,│聲請簡易│ │ │ │ ││ │ │在台北市松山區家中上網│判決處刑│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書誤載為│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2分) │ │ │ │ │├─┼───┼───────────┼────┼────┼──────┼──────┼──────┤│8 │劉秀玲│被害人於100 年4 月19日│100 年4 │A帳戶 │1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在新北市石碇區家中上網│月19日16│ │ │ │ ││ │ │時,詐騙集團成員以MSN │時30分 │ │ │ │ ││ │ │向其佯稱中獎,要求被害│ │ │ │ │ ││ │ │人匯款領獎云云,被害人│ │ │ │ │ ││ │ │察覺有異,遂僅匯款1 元│ │ │ │ │ ││ │ │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9 │陳玗雋│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C帳戶 │6,000 元 │1,聲請簡易判│ ││ │ │上刊登販售HTC 牌手機之│月20日0 │ │ │ 決 │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35分 │ │ │2,100 年偵字│ ││ │ │0 年4 月20日零時許,在│ │ │ │ 第4919、49│ ││ │ │新竹市家中上網瀏覽後,│ │ │ │ 20號移送併│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 │ │ │ 辦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10│林炳文│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C帳戶 │9,000 元 │1,聲請簡易判│ ││ │ │上刊登販售手機之虛偽資│月19日22│ │ │ 決 │ ││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34分 │ │ │2,100 年偵字│ ││ │ │月19日19時許,在台北市│ │ │ │ 第5449號移│ ││ │ │中山區所任職公司上網瀏│ │ │ │ 送併辦 │ ││ │ │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 │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11│邱漢東│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C帳戶 │6,000 元 │聲請簡易判決│ ││ │ │上刊登販售Canon 牌相機│月19日22│ │ │ │ ││ │ │鏡頭之虛偽資訊,致被害│時38分 │ │ │ │ ││ │ │人於100 年4 月19日22時│ │ │ │ │ ││ │ │前某時,在苗栗縣苑裡鎮│ │ │ │ │ ││ │ │家中上網瀏覽後,誤信為│ │ │ │ │ ││ │ │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12│鄒宜璇│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C帳戶 │5,000 元 │1,聲請簡易判│ ││ │ │上刊登販售相機之虛偽資│月19日22│ │ │ 決 │ ││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17分 │ │ │2,100 年偵字│ ││ │ │月19日22時前某時,在新│ │ │ │ 第5449號移│ ││ │ │竹縣竹北市家中上網瀏覽│ │ │ │ 送併辦 │ ││ │ │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13│賴多加│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2,000 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iPhone手機之│月19日13│ │ │第4577、4578│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32分 │ │ │、4579號移送│ ││ │ │0 年4 月18日22時許,在│ │ │ │併辦 │ ││ │ │新北市淡水區住處上網瀏│ │ │ │ │ ││ │ │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 │誤,遂以MSN 與賣家約定│ │ │ │ │ ││ │ │先給付定金2,000 元,並│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14│游鎮維│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12,000元 │100 年度偵字│MSN 交談記錄││ │ │上刊登販售國際牌相機之│月19日17│ │ │第4577、4578│(雲警六偵字││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24分 │ │ │、4579號移送│第0000000000││ │ │0 年4 月19日17時許,在│ │ │ │併辦 │號警卷第20至││ │ │桃園縣楊梅市租屋處上網│ │ │ │ │26頁) ││ │ │瀏覽及以MSN 與賣家交談│ │ │ │ │ ││ │ │確認商品後,誤信為真而│ │ │ │ │ ││ │ │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15│呂家名│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6,000 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PS3 遊戲主機│月19日13│ │ │第4919、4920│ ││ │ │之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時17分 │ │ │號移送併辦 │ ││ │ │100 年4 月19日0 時29分│ │ │ │ │ ││ │ │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家中│ │ │ │ │ ││ │ │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 │ │ │ │ ││ │ │陷於錯誤,並委託其朋友│ │ │ │ │ ││ │ │許文賢依指示匯款。 │ │ │ │ │ │├─┼───┼───────────┼────┼────┼──────┼──────┼──────┤│16│孫健桓│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1 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HTC 牌手機之│月19日15│ │ │第4919、4920│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17分 │ │ │號移送併辦 │ ││ │ │0 年4 月19日13時許,在│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家中上網瀏│ │ │ │ │ ││ │ │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 │ │ ││ │ │誤,遂下標購買該手機,│ │ │ │ │ ││ │ │嗣因察覺有異,僅匯款1 │ │ │ │ │ ││ │ │元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 │ │ │ ││ │ │中。 │ │ │ │ │ │├─┼───┼───────────┼────┼────┼──────┼──────┼──────┤│17│王振宇│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3,000 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HTC 牌手機之│月19日13│ │ │第4919、4920│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39分 │ │ │號移送併辦 │ ││ │ │0 年4 月19日13時前某時│ │ │ │ │ ││ │ │,上網瀏覽後,誤信為真│ │ │ │ │ ││ │ │而陷於錯誤,遂以MSN與 │ │ │ │ │ ││ │ │賣家私下交易,並依指示│ │ │ │ │ ││ │ │匯款。 │ │ │ │ │ │├─┼───┼───────────┼────┼────┼──────┼──────┼──────┤│18│洪國筌│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5,000 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HTC 牌手機之│月19日16│ │ │第4919、4920│ ││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57分 │ │ │號移送併辦 │ ││ │ │0 年4 月18日15時許,在│ │ │ │ │ ││ │ │新北市新店區租屋處上網│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19│王文伶│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4 │100 年4 │A帳戶 │35,500元(併│100 年度偵字│ ││ │ │月9 日,以MSN 向被害人│月13日(│ │辦意旨書誤載│第5214、5215│ ││ │ │佯稱其所屬之香港賽馬會│併辦意旨│ │為85,500元)│號移送併辦 │ ││ │ │附屬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書誤載為│ │ │ │ ││ │ │司有開放台灣人投資之方│12日) │ │ │ │ ││ │ │案,但須先匯款始能領回│ │ │ │ │ ││ │ │彩金云云,使被害人誤信│ │ │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並依指│ │ │ │ │ ││ │ │示匯款。 │ │ │ │ │ │├─┼───┼───────────┼────┼────┼──────┼──────┼──────┤│20│涂詠涵│詐騙集團成員於100 年4 │⑴ │A帳戶 │⑴ │100 年度偵字│ ││ │ │月13日,使用MSN 向被害│100 年4 │ │142,500元 │第5214、5215│ ││ │ │人涂詠涵佯稱係香港馬會│月13日 │ │⑵ │號移送併辦 │ ││ │ │獎券公司之主管,能得知│⑵ │ │165,030元 │ │ ││ │ │六合彩開獎號碼,並於中│100 年4 │ │ │ │ ││ │ │獎後,由自稱香港馬會公│月14日 │ │ │ │ ││ │ │司之會計女子以電話向被│ │ │ │ │ ││ │ │害人聯繫要求繳納手續費│ │ │ │ │ ││ │ │及補足差額云云,使被害│ │ │ │ │ ││ │ │人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 │ │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 │├─┼───┼───────────┼────┼────┼──────┼──────┼──────┤│21│蓋薇如│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B帳戶 │6,000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相機之虛偽資│月19日16│ │ │第5449號移送│ ││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33分 │ │ │併辦 │ ││ │ │月19日15時許,在桃園縣│ │ │ │ │ ││ │ │楊梅市家中上網瀏覽後,│ │ │ │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並│ │ │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22│黃家怡│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D帳戶 │8,000元 │100 年度偵字│ ││ │ │上刊登販售相機之虛偽資│月18日19│ │ │第5529號移送│ ││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 │ │ │併辦 │ ││ │ │月18日19時前某時,上網│ │ │ │ │ ││ │ │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於│ │ │ │ │ ││ │ │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23│吳宜恩│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D帳戶 │5,000元 │100 年度偵字│網頁資料3 張││ │ │上刊登販售手機之虛偽資│月19日21│ │ │第5529號移送│(雲警六偵字││ │ │訊,致被害人於100 年4 │時20分 │ │ │併辦 │第0000000000││ │ │月18日20時30分許,上網│ │ │ │ │號警卷第18至││ │ │瀏覽及以MSN 向賣家詢問│ │ │ │ │20頁)。 ││ │ │商品功能後,誤信為真而│ │ │ │ │ ││ │ │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 │。 │ │ │ │ │ │├─┼───┼───────────┼────┼────┼──────┼──────┼──────┤│24│林洸緯│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100 年4 │D帳戶 │4,000元 │100 年度偵字│網頁資料1 張││ │ │上刊登販售筆記型電腦之│月18日22│ │ │第5529號移送│(雲警六偵字││ │ │虛偽資訊,致被害人於10│時23分 │ │ │併辦 │第0000000000││ │ │0 年4 月18日22時10分許│ │ │ │ │號警卷第9 頁││ │ │,在台南市永康區家中上│ │ │ │ │)。 ││ │ │網瀏覽後,誤信為真而陷│ │ │ │ │ ││ │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7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