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21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瑋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陳博文」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瑋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本件偵查及審理之對象均為被告張瑋倫,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張瑋倫」之記載,誤寫為「陳博文」,然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