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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秩字第11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玫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六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賴禧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雲警南偵字第10700103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禧梓吸食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2只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 月24日0時34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0 號之2 住家房間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強力膠之事實。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足以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禧梓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賴盈任在警詢中之證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7 年7 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四)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3 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2 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玫琪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秩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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