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秩字第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六秩字第11號
- 移送機關
-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賴禧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雲警南偵字第10700103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禧梓吸食煙毒、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2只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 月24日0時34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0 號之2 住家房間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煙毒、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強力膠之事實。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足以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賴禧梓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賴盈任在警詢中之證述。
(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7 年7 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四)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3 張。
三、扣案之強力膠塑膠袋2 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