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綠光森林」影音光碟貳拾叁片、「花田少年史」影音光碟肆拾柒片、空白VCD 光碟陸拾貳片、空白DVD 光碟拾貳片、CD盒陸盒、棉套壹包、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00000000000 」應更正為「000000000000」、第14行「者,」下加「共售出15套」、第18行「空白DCD12 片」應更正為「空白DVD12 片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略以:許惠姍明知韓劇「新娘18歲」等影音光碟係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下稱永峰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未經永峰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營利而交付,惟許惠姍竟意圖營利,未經永峰公司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95年5月起,在其雲林縣大埤鄉吉田村9 鄰田子林28之1 號住處,利用電腦,經由「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U993233」帳號,刊登販賣盜版影片之訊息,以每套售價約新臺幣(下同)460 元之代價供不特定顧客訂購,俟訂購者將款項匯入其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以郵寄方式將盜版光碟寄予訂購者,因而侵害永峰公司著作財產權,獲取不法利益約5 、6 千元。嗣因永峰公司告訴代理人洪英展上網發現上情,而於95年6 月22日上網購買「新娘18歲」後,向警報案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仍出售散布罪嫌。
㈡惟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部分,檢察官係認被告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罪。然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告係明知其出售之光碟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出售散布,因而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嫌,核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偵字第3327號)所載被告係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兩者犯罪方法及犯罪構成要件均不相同,難認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官細,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李明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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