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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4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11月21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181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11月14日晚上7 時5 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街66巷內(即中華路167 號後巷)。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40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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