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4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燈泡各壹個及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