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19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碧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嘉律師
- 被告
- 李敏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兩造間訂有供電契約,約定由原告為門牌號碼雲林縣莿桐鄉○○路 000 巷 00 號 2 樓(下稱系爭房屋),裝設電號:00000000 號電表(下稱系爭電表)使用,原告因受舉報系爭電表有改變計電器構造使其失效之情形,遂於 101 年 7 月 26 日派稽查人員會同被告及轄區員警檢查系爭電表時,發現電表箱封印鎖已遺失,電表端子盒封印鎖遭破壞,端子盒同字鉛塊遭偽造,疑有用戶以敲擊電表方式,控制計度齒輪運作,致使電度表計量失準,而有電業法第 106 條第 3 款及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 95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規定之竊電情事,該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後,雖經鈞院 101 年度訴字第753 刑事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以「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為變更電表結構,配合敲打方式影響計度等行為」,認被告未符合電業法竊電罪之規定而判處無罪確定,然判決理由中另明確指出,本件被告用電度數確實有異常,系爭電表計費度數竟自 97 年 12 月突降至 1300 度,98 年 4 月後更平均低於 1000 度,於 101 年 1 月至 7 月間更驟降至 0 度,而被告亦坦承此期間仍持續用電,俟經原告於 101 年 9月更換新電表後,用電戶當月計量即高達 4771 度,足見被告確實有溢超用電之情形。而系爭電表計量失準期間之電費(即自 97 年 12 月起至 101 年 8 月止),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 63 條「電度表計量失準延遲發覺或電度表計量失準期間用電變化特殊者,或其他原因不能適用前述各項推算規定時,電度表計量失準期間之用電量,得按電度表計量原理或用電時間及負荷情形推算」之規定、及同規則第 64 條「電費因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而有確切證據者,應按錯誤期間之原計費標準予以補收或退還」之規定,並參考被告實際用電資料,應按修正結線後之正常用電計費期間度數推算(即自 97 年 11 月以前一年期間及自 101 年 9 月更換正確電表後一年期間),乘以當期電費,扣除原告當期已收費,即為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理需向被告補收電費新臺幣(下同) 299,092 元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99,7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㈠、系爭電表異常期間不當得利之利益推算方法如下:
1.97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2,61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38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電費單價)] -3,546 元(當期已收電費)=2,610元。
2.98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3,71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15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4,302 元(當期已收電費)=3,712 元。
3.98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3,943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80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3,227 元(當期已收電費)=3,943 元。
4.98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2,22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217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3,531 元(當期已收電費)=2,224 元。
5.98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045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89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557 元(當期已收電費)=5,045 元。
6.98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275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16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765 元(當期已收電費)=6,275 元。
7.98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64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3/28(夏月電費比例)] +[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5/28 (非夏月電費比例)] -2,518 元(當期已收電費)=5,642 元。
8.98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78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83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 -2,226 元(當期已收電費)=7,784 元。
9.98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12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91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 -1,088 元(當期已收電費)=9,122 元。
10.98 年9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963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51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26/29 (夏月電費比例)] +[3,51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3/29(非夏月電費比例)] -2,199 元(當期已收電費)=6,963 元。
11.98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221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52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677 元(當期已收電費)=8,221 元。
12.98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889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729 元(當期已收電費)=5,889 元。
13.98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48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468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76 元(當期已收電費)=5,484 元。
14.99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95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9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626 元(當期已收電費)=5,954 元。
15.99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4,015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3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00 元(當期已收電費)=4,015 元。
16.99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95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86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360 元(當期已收電費)=5,952 元。
17.99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67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5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38 元(當期已收電費)=5,674 元。
18.99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763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47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015 元(當期已收電費)=7,763 元。
19.99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278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2/28(夏月電費比例)] +[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6/28 (非夏月電費比例)] -872 元(當期已收電費)=7,278 元。
20.99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389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95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921 元(當期已收電費)=9,389 元。
21.99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365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6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3 元(當期已收電費)=8,365 元。
22.99年9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808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998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600 元(當期已收電費)=9,808 元。
23.99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256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19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25/29 (夏月電費比例)] +[3,19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4/29(非夏月電費比例)] -2,199 元(當期已收電費)=7,256 元。
24.99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15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468 元(當期已收電費)=5,150 元。
25.99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91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7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84 元(當期已收電費)=6,091 元。
26.100 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72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7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205元(當期已收電費)=5,722 元。
27.100 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47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3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641 元(當期已收電費)=5,474 元。
28.100 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605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14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377元(當期已收電費)=6,605 元。
29.100 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54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8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114元(當期已收電費)=6,054 元。
30.100 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438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96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111元(當期已收電費)=6,438 元。
31.100 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196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7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7/33(夏月電費比例)] +[3,7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6/33(非夏月電費比例)] -1,384 元(當期已收電費)=8,196 元。
32.100 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60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35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0 元(當期已收電費)=7,600 元。
33.100 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36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6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8 元(當期已收電費)=8,360 元。
34.100 年9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047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877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2,058 元(當期已收電費)=8,047 元。
35.100 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16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30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26/30 (夏月電費比例)] +[3,30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4/30(非夏月電費比例)] -465 元(當期已收電費)=8,196 元。
36.100 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61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557 元(當期已收電費)=6,061 元。
37.100 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517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7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458 元(當期已收電費)=6,517 元。
38.101 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28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5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1 元(當期已收電費)=6,282 元。
39.101 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388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980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06 元(當期已收電費)=7,388 元。
40.101 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653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6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6 元(當期已收電費)=6,653 元。
41.101 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962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2,8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06 元(當期已收電費)=6,962 元。
42.101 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829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16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1 元(當期已收電費)=7,829 元。
43.101 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270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4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1 年夏月電費單價)×5/30(夏月電費比例)] +[3,4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5/30(非夏月電費比例)] -463 元(當期已收電費)=8,270 元。
44.101 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10,099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3,4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5 元(101 年電價調整前夏月電費單價)×4/29 ( 夏月電費比例)] +[3,4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9 元(101 年電價調整後夏月電費單價)×25/29 (電價調整後夏月電費比例)] -211 元(當期已收電費)=10,099元。
45.101 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471 元,計算式412.5 元(基本費)+[4,04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9 元(101 年電價調整後夏月電費單價)]-4,672 元(當期已收電費)=7,471 元。
46.上述合計:299,797元。
三、被告之抗辯:
㈠、原告雖以前揭刑事判決就本件事實認定系爭電表確實有計量與實際用電不符之情形,而主張被告受有短繳之利益,惟據前揭刑事判決認定,實際用電量與計量結果不符之情形,除電表故障外,亦有可能係接線問題,準此,被告既無更動電表之行為,且電表之計度是正確的,則被告依據兩造間之供電關係使用電力,即有法律上原因,而無不當得利可言,如原告主張被告有溢超用電之情形,即應舉證證明被告究竟係如何溢超?又溢超用電之具體度數為何?始能認已盡舉證責任,否則,原告僅片面憑臆測,率指被告有受短繳電費之利益,即無可取,且原告所憑之證據均係其片面製作,並無其他客觀資料可佐,故被告否認其實質真正,自不能以該部分證據認定被告有不當得利之情事。
㈡、並聲明:(1) 原告之之訴駁回。(2)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 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為原告供電契約之客戶,其所有系爭房屋,裝設有原告之系爭電表。
㈡、被告所涉違反電業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513 號判決維持第一審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53 號判決,諭知原告無罪判決確定。
㈢、被告所有系爭房屋自 96 年 1 月起至 103 年 1 月止,各月之用電度數表如原告證 8 所示(審理卷第 64、65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即本案爭點:
㈠、被告是否因系爭電表失準而受有短繳電費之利益?
㈡、原告得否依該公司營業規則第 9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63 條及第 64 條等規定,及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被告追償前開期間內供電被告短繳之電費?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81 條定有明文。又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又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不當得利,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即可成立,至損益之內容是否相同,及受益人對於受損人有無侵權行為,可以不問」,又「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利得者是否善意或惡意無關,即利得者縱為善意,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仍成立不當得利。亦即不當得利所探究者,只在於受益人之受益事實與受損事實間之損益變動有無直接之關聯,及受益人之受益狀態是否有法律上之原因(依據),至於造成損益變動是否自然之原因事實或相同原因所發生,並非不當得利制度規範之立法目的。換言之,只要依社會一般觀念,認為財產之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必要調節,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
㈡、經查,被告因竊電嫌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下稱臺南高分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513 號判決維持第一審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53 號判決,諭知原告無罪判決確定。其主要理由,扣案之電表經鑑定後沒有發現被改造之痕跡,扣案電表結構上並無異常,可以正常計量用電度數;電表端子盒封印鎖於勘查當日係完好未經破壞,係臺電人員於勘查當日為檢查電表,而當場以鉗子剪斷,至於電表箱封印鎖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剪斷;本件亦不可能以敲擊電表方式影響計電,因必需一個月內連續不間斷敲打1,000 小時以上(即24小時日夜不停猶不能達到,必每日敲打30小時以上方能),始能使用電計數減少1,000 度以上。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基此固可認定被告並無直接使電表計量失準之侵權行為。
㈢、惟系爭電表自94年裝設,除94年2 月至95年4 月間用電度數未達2,000 度外,其餘均達2,000 度以上,迄97年12月突降至1,300 度,98年4 月後用電度數均低於1,000 度,101 年1 月至7 月均為0 度,有兩造不爭執之用電度數表可稽,從被告用電趨勢觀察,可知被告用電係呈現成長之趨勢,而且97年12月相較於97年11月用電度數減少度達1,000 度,此應係電表開始失準之時間點。被告於本院刑事審理時供稱:「扣案電表94年間申請,是作成衣加工及冷凍庫,成衣部分於95年間已經沒有做,冷凍庫則是一直到現在都在使用」等語。(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53 號刑事判決第8 頁第4 至6 行),足見被告之用電情況並無明顯變更,而原告臺電公司發現系爭電表有誤後,已於101年9 月更換新電表,更換後用電度數立即竄升至4,771 度,已據證人梁烔明證述明確(上開判決第8 頁第8 、9 行),核與用電度數表相符,應可採信。本院審酌,用電戶即使全不用電,電表用電度數亦不可能為「0 」,何況系爭房屋除被告居住外,尚有被告之父母及配偶居住其間,可見系爭電表確實有計量與實際用電不符之情形。再者,系爭電表更換後用每月電度數即不曾少於2,000 度,顯示被告每月合理用電均在2,000 度以上,4,000 度以下,益證系爭電表應有計量與實際用電嚴重不符之情形,合理之推斷,應係原告對被告供電後,因某種因素阻斷,使電表不能產生正常迥路,甚或停止運轉,以致系爭電表不能如實反應實際用電狀況,被告自受有多於系爭電表於當期顯示度數之用電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
㈣、證人梁炯明於刑案偵查中證稱:扣案電表箱封印鎖不見,端子盒封印鎖被破壞」(臺南高分院102 年上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第7 頁第15、16行),可悉端子盒封印鎖被破壞,係原告臺電公司勘查日拆卸檢查電表,而當場以鉗子剪斷所致,至於電表箱封印鎖不見,則有可能係人為造成,該不明之人,何以破壞電表箱封印鎖,極有可能欲以不破壞電表結構方式,致使電表失準。佐以證人賴邦彥證稱:「以鑑定結果,扣案電表計度是正確的。如果有實際用電量與計量結果不符之情形,除了電表故障外,也有可能是接線的問題,例如用電接線不經過電表,從別處直接拉電」等語(上開判決第8 頁19至22行)。可證應有不明之人,破壞系爭電表箱封印鎖,再以接電線方式,使電線迥路不經過電表或少量經過電表,致使用電計度失準。據此,被告縱非直接使系爭電表失準,或授意他人使其失準之侵權行為人,或其對於電表失準,係人為因素乙節完全不知情,亦即縱其為善意,然其並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短繳電費利益(實際用電度數遠大於電表所示),因而致他人受損害,依上開說明,仍得成立不當得利。
㈤、系爭電表於上開供電期間失準,惟被告確實受有短繳電費之利益,則應如何計算被告所獲不當得利之金額,才能衡平財產之不當變動?本院認為,依原告臺電公司所訂營業規則第63條、第64條規定「電度表計量失準延遲發覺或電度計失準期間用電變化特殊者,或其他因不能適用前述各項推算規定時,電度表計量失準期間之用電量,得按電度表計量原理或用電時間及負荷情形推算」、「電費因計算或計量發生錯誤而確切證據者,應按錯誤期間之原計費標準予以補收或退還。」之規定,尚屬合理,是本件非不得依電表失準前後之各月份每日平均用電度數推算,即自失準前之97年11月往前1 年,以及自101 年9 月更換正確電表後往後1 年(即電表正常期間2 年之用電度數),求其平均值,即可推算出相對應月份之用電度數。是原告依上開規定,推算電表失準期間之預估用電度數電費單價,扣除當期已收電費(計算式詳如附表),以資計算系爭電表失準期間被告短繳電費,所獲得之不當得利金額,乃合理之推算,應可採信,爰採為計算本件不當得利之金額。
㈥、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9,79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自103 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㈦本件係依間易訴訟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假執行,核無不合,併予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 項所示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判決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八、訴訟費用3,200 元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斗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97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2,61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38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電費單價)] -3,546 元(當期已收電
費)=2,610元。
2.98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3,71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15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4,302 元(
當期已收電費)=3,712 元。
3.98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3,943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80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3,227 元(
當期已收電費)=3,943 元。
4.98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2,22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217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3,531 元(
當期已收電費)=2,224 元。
5.98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045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89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557 元(
當期已收電費)=5,045 元。
6.98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275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16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765 元(
當期已收電費)=6,275 元。
7.98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64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3/28(夏月電費
比例)] +[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5/28 (非夏
月電費比例)] -2,518 元(當期已收電費)=5,642 元
。
8.98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78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83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 -2,226 元(當
期已收電費)=7,784 元。
9.98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12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91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 -1,088 元(當
期已收電費)=9,122 元。
10.98 年9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963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51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8年夏月電費單價)×26/29 (夏月電
費比例)] +[3,51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3/29(非夏
月電費比例)] -2,199 元(當期已收電費)=6,963 元
。
11.98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221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52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677 元(當
期已收電費)=8,221 元。
12.98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889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729 元(當
期已收電費)=5,889 元。
13.98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48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468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8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76 元(當
期已收電費)=5,484 元。
14.99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95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9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626 元(
當期已收電費)=5,954 元。
15.99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4,015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3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00 元(
當期已收電費)=4,015 元。
16.99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95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86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360 元(
當期已收電費)=5,952 元。
17.99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67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5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38 元(當
期已收電費)=5,674 元。
18.99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763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47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015 元(
當期已收電費)=7,763 元。
19.99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278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2/28(夏月電費
比例)] +[3,202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6/28 (非夏
月電費比例)] -872 元(當期已收電費)=7,278 元。
20.99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389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95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921 元(當期
已收電費)=9,389 元。
21.99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365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6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3 元(當
期已收電費)=8,365 元。
22.99年9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9,808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998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 -600 元(當期
已收電費)=9,808 元。
23.99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256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19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5 元(99年夏月電費單價)×25/29 (夏月電
費比例)] +[3,19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4/29(非夏
月電費比例)] -2,199 元(當期已收電費)=7,256 元
。
24.99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15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468 元(
當期已收電費)=5,150 元。
25.99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91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7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用
度數)×2.41元(99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884 元(當
期已收電費)=6,091 元。
26.100 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72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7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205
元(當期已收電費)=5,722 元。
27.100 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5,47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3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641 元
(當期已收電費)=5,474 元。
28.100 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605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14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377
元(當期已收電費)=6,605 元。
29.100 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54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8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114
元(當期已收電費)=6,054 元。
30.100 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438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96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1,111
元(當期已收電費)=6,438 元。
31.100 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196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7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7/33(夏月
電費比例)] +[3,774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
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6/33
(非夏月電費比例)] -1,384 元(當期已收電費)=8,
196 元。
32.100 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60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35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0 元
(當期已收電費)=7,600 元。
33.100 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36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666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1,218 元
(當期已收電費)=8,360 元。
34.100 年9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047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877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 -2,058 元
(當期已收電費)=8,047 元。
35.100 年10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16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30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0 年夏月電費單價)×26/30 (夏
月電費比例)] +[3,30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
均使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4/30
(非夏月電費比例)] -465 元(當期已收電費)=8,19
6 元。
36.100 年11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061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57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557 元
(當期已收電費)=6,061 元。
37.100 年12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517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7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0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458 元
(當期已收電費)=6,517 元。
38.101 年1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28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52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1 元
(當期已收電費)=6,282 元。
39.101 年2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388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980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06 元
(當期已收電費)=7,388 元。
40.101 年3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653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6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6 元
(當期已收電費)=6,653 元。
41.101 年4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6,962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2,803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06 元
(當期已收電費)=6,962 元。
42.101 年5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829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16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 -211 元
(當期已收電費)=7,829 元。
43.101 年6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8,270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4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1 年夏月電費單價)×5/30(夏月
電費比例)] +[3,431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
使用度數)×2.41元(101 年非夏月電費單價)×25/30
(非夏月電費比例)] -463 元(當期已收電費)=8,27
0 元。
44.101 年7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10,099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3,4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5 元(101 年電價調整前夏月電費單價)×
4/29 ( 夏月電費比例)] +[3,479度(失準前後年對應
月份推算平均使用度數)×2.9 元(101 年電價調整後夏
月電費單價)×25/29 (電價調整後夏月電費比例)] -
211 元(當期已收電費)=10,099元。
45.101 年8 月份應返還不當得利7,471 元,計算式412.5 元
(基本費)+[4,045度(失準前後年對應月份推算平均使
用度數)×2.9 元(101 年電價調整後夏月電費單價)]
-4,672 元(當期已收電費)=7,471 元。
46.上述合計:299,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