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 相對人
- 沈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已就104 年度執字第24399 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異議之訴,由鈞院104 年度六簡字第287 號進行中。因本案債權人沈氷貴所持104 年六簡字第19號和解筆錄之承審法官與104 年度六簡字第287 號為同一人,為此聲請人已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於105 年1 月5 日上午準時出庭,經告知法官已迴避本案異議之訴之審理,已要改分其他法官審理,因此依據104 年11月9 日庭長之裁示停止執行,應由新承辦股一併處理,並應得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二、貴院民事執行處訂於105 年1 月25日上午9 時20分命聲請人移交遷讓房屋予債權人,基於本案強制執行,已獲准異議之訴,為求司法之一致性及尚未裁判前強制執行之公平性,新承辦股之法官應速予准許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或由貴院民事執行官基於已准許異議之訴,尚在訴訟進行中,依法得由執行處法官自行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等候104 年六簡字第287 號異議之訴確定後再行定奪,始為合乎公平與一致性。
三、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已被駁回,有本院104 年度簡聲字第1 號裁定可稽,是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官自無迴避之必要;又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六簡聲字26號駁回在案,案經聲請人提起抗告在案,自應靜候抗告之結果為是,乃聲請就同一事件重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