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98號
- 原告
- 高可娣
- 被告
- 陳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主張被告於系爭頻道上發表如附件足以侵害伊名譽、隱私之言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則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之情事,並以關於原告父親之事,有跟桃園之游禎敏查證,且屬公眾議題可受公評等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內容,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㈡原告請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內容,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行為人之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再按言論自由固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惟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而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縱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亦應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倘言論屬於意見表達時,應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始得謂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
⒊查被告有於附件所示日期,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本院卷第75-78頁、第172-176頁勘驗筆錄),而被告以該等言論指摘原告棄養父親等情,核屬事實之陳述,依上說明,應由被告就此部分內容為真實或可得信而為真實一節負舉證責任。惟查,觀諸臺灣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即原告另案向訴外人游禎敏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所載:「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其父親高慈安自84年起即離家未與其及其家人同住,亦無聯繫,之後成為街友,於103年間接受社會局安置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前揭不爭執事項㈢⒈⒉)。上訴人另主張其於110年6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新北市社會局)通知應繳納高慈安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保護安置期間費用共計190萬2,587元後,即於110年10月1日向新北市社會局申請分期繳還,目前仍持續繳款中等情,亦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10年6月30日新北府社老字第1101224193號函、110年10月12日新北府社老字第1101896943號函為證(見原審卷㈠第461至463、465頁),新北市社會局並於113年8月5日函復上訴人:「經查令尊於103年因生活無法自理由本局協助安置,經本局書面通知臺端後,臺端已出面處理令尊後續照顧事宜。」等語,有該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7頁)。可知上訴人主張高慈安於84年自行離家後即未與家人聯繫,非遭其棄養,其原本亦不知高慈安成為街友,係經新北市社會局通知後始知,且自110年6月30日知悉欠費後,即與新北市社會局協商分期付款,迄今均有履行等情屬實。被上訴人指述上訴人棄養父親、任由父親當街友等語,要與事實不符。」等語(本院卷第192-193頁),可知被告指述原告棄養父親等語,要與事實不符。
⒋被告雖辯稱關於原告父親之事,有跟桃園之游禎敏查證,且發表如附件示之言論,並未指名道姓云云,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你是否有跟社工求證?)我不認識社工。」、「(為何不直接跟社工確認?)我跟原告之前是朋友,我了解的狀況他們經濟沒有不好。聽到他們父親在療養院的狀況,我自己是民意代表,我認為這是公共事務的問題,不是個人問題。」、「(聽到這個消息,沒有直接跟社會局確認?)沒有,是游禎敏小姐告知我這是社工跟他轉述的狀況,有聽到社工的音檔。後來原告有去補繳,是因為原告被爆料,之前都沒有去缴費。」等語(本院卷第171-172頁),而原告於110年6月30日經新北市社會局通知應繳納高慈安自105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保護安置期間費用共計190萬2,587元後,即於110年10月1日向新北市社會局申請分期繳還,目前仍持續繳款中,已如前述,參以觀諸被告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前後內容觀之,顯係對被告所發表之言論,而被告於113年6月21日及同年10月18日未經查證即發表如附件所示言論,指摘原告棄養父親乙節,並非出於善意發表上開言論,被告此部分所辯自不足採信。
⒌況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固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如係公眾人物之私人事務或一般私人而涉公共議題者,公共利益之需求相對較低,言論者則較前者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及查證義務,於訴訟中並有較高之舉證義務,以符公平。若未經同意,將公眾人物之私人事務即「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訊息,公開揭露於外,強令被害人將私領域與公益無關事務廣泛公諸於世,任不特定人加以泛道德式之批評,或無謂之嘲諷,於被害人之名譽、隱私皆屬有損,自難謂其無不法性。而「公共利益」乃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故是否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以及被害人的職業、身分地位,依一般客觀社會標準觀察。至所謂「可受公評」,則係以事件之性質及其與社會公眾之關係而定,攸關公共利益之事務即屬之,若僅一般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涉者,當非可受公評之事項。本件原告雖以主持及網路直播為業,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人,然與政治人物、宗教或重要意見領袖等對於公眾影響之程度仍屬有別,而被告所指稱原告棄養父親云云,縱認屬實,乃私人德行及個人私生活事項,核屬私德,該私領域之行為,即使違反一般人之道德觀念,亦與公共利益無涉。雖被告抗辯本件應屬公眾議題可受公評云云,惟觀諸被告使用之文句極盡嘲諷,如「我講這個口灶就是棄養老爸,放老爸,自己錢這樣那樣多多,放孩子、放老爸在那邊,在那邊,在那邊撿垃圾吃作遊民」、「老爸丢在,丢在那邊撿垃圾,睡公園。」,顯見被告發表上開言論之目的,以打擊原告之形象為主,與公眾利益之保護關連甚低,並非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本於善意所為之適當評論,依上說明,自不應容許被告擅自公開原告之私領域事務,任由不特定人加以批評、謾罵,以遂其個人目的。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是被告以上開言論損害原告之名譽、隱私,難認不具不法性,原告請求被告應就此部分言論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㈡原告請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並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名譽權、隱私權因附件所示言論受有侵害,其人格社會評價受有貶損,私人生活領域未經同意受有公開妨礙,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痛苦,則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於系爭頻道上發布該等言論,不特定人均得觀看,且所指述之情節、用語均屬嚴苛,對原告之侵害非微,及原告為公眾人物,以主持及網路直播為業,被告則為直播主及市民代表,暨兩造之社會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過高,就附件所示言論應賠償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金額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㈢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3月26日送達於被告(本院卷第27頁送達證書),是經原告以前開起訴狀繕本催告後,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則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繕本送達後翌日即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檔案名稱「113.06.21玩鈞鈞 局是我設定的」
⒈畫面開始,顯示為陳品宏直播畫面。
⒉檔案時間00:01,陳品宏:欸不用再管高鈞鈞到底是怎麼樣、整
天在那邊說什麼又被霸凌被欺負啦,不用管她真好。(於檔案
名稱「113.06.21#高鈞鈞|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
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1080p60] 」,時間01:25
:01)
⒊檔案時間00:09,陳品宏:我會玩他嘛,因為她一直在黑我嘛,
她黑我我玩他,反而我在玩他的時候,你會覺得很好笑,我不
知道大家現在是不是這樣的這種感受,我是不知道,但是我是
這樣子,齁。(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
用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108
0p60]」,時間01:25:41)
⒋檔案時間00:26,陳品宏:我最近一直在做這件事情,已經這樣
很久了,我從開始的設定我當初就很清楚地這樣設定這件事了
。(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上
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
時間01:26:06)
⒌檔案時間00:35,陳品宏:現在會有這樣的局勢跟結果是我設定
的。(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
上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
,時間01:27:03)
二、檔案名稱「113.06.21 陳品宏放游禎敏偷錄社工語音-扭曲
社工的話.說社工說高鈞鈞沒付錢.社工沒有這樣說1」
⒈畫面開始,顯示為陳品宏直播畫面。
⒉檔案時間00:01,陳品宏:她講父親這一塊是他是講得她是很OK
的沒問題。(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
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
p60]」,時間02:44:45)
⒊檔案時間00:03,陳品宏:然後又說她自己又把錢都處理好,社
會局找到她就都有負責處理好了,啊我想問大家一下,那到底
190萬的錢沒有處理那個到底是怎麼樣啦,如果有處理好會有
所謂的190萬的這件事情嗎,我問大家這最簡單的問題就好,
如果一開始社會局就有找她,那個也可以分期阿,你只要願意
去付錢,那個可以分期我們都理解啊,阿怎麼會有190萬都沒
有處理呢,阿怎麼現在才去分期呢?那是怎麼樣。(於檔案名
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己
,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時間02:45:
24)
⒋檔案時間00:37,陳品宏撥放錄音內容,甲女:那個五年費用
是可以查的?乙女:可以啊,她有付錢的話,當然我們社會局
那邊處理費用的人那邊會有紀錄。甲女:那大概多久可以查的
到?(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
上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
,時間02:48:35)
⒌檔案時間00:47,(陳品宏停止撥放錄音內容),陳品宏:大
家有聽到嗎,五年沒有付錢阿,五年沒有付錢,那不是我說的
啊,是社工說的。(於檔案名稱「113.06.21#高鈞鈞|做假新
聞利用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己,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 」,時間02:48:46)
⒍檔案時間00:57,陳品宏:你棄養你的父親妳這樣算孝順嗎,我
說實在的,人真的不能這樣子,而且我的父親這個不是公共議
題,她的那個棄養的190萬的安置費用,那個真的是公共議題
,而且她自己有講她都有處理,結果她根本沒有。(於檔案名
稱「113.06.21#高鈞鈞 |做假新聞利用韓院長上新聞成就自己
,傷害韓院長剷除異己成就自己 [1080p60]」,時間03:20:
18)
三、檔案名稱「好好一個人怎麼把自己搞得像張淑晶?敗象已現
」(113年10月18日)
⒈畫面開始,顯示為陳品宏直播畫面。
⒉檔案時間01:37:04~01:41:20,畫面為陳品宏拿出新北地方法院
公文,陳品宏:是那口灶(台語音譯,意思為家戶,下同)的
啦,我就不去講誰了,我提起他的名,我實在感覺髒了我的嘴
。你知道嗎(陳品宏收起新北地方法院公文),那個口灶的,
你們知道哪一個口灶,你們知道嗎,你們知不知道,那個棄養
老爸的那個,你如果覺得我說你棄養你老爸,告我沒關係,我
講這個口灶就是棄養老爸,放老爸,自己錢這樣那樣多多,放
孩子、放老爸在那邊,在那邊,在那邊撿垃圾吃作遊民,我講
這些告我沒關係,我陪你跑法院,沒關係啦,對啊,歡迎啦,
歡迎提告,這沒問題吼,好不好吼,就那個口灶啦,你們都知
道吧,你們都知道那個口灶欸,這樣的惡行惡狀,實在是糟蹋
人,真的,我被他告好幾件,我跟你們講我都知道告個沒意義
,真的,為什麼,棄養老爸這件事情叫公共議題啊,這不是私
人事情,因為已經弄到社會局去了,還去霸凌社工,你們知道
還去告社工呢,我跟社工同案,你們知道嗎,你們知不知道這
件事情你們不知道齁,我竟然跟新北市的這個,社工啊,這個
社工多無奈呢,我跟她現在同案,我跟你們講真的,我現在是
跟他同一案啦,我被告,還有吹貴妃,跟那個社工,我們三個
同案,我們三個是同案的,那個社工無奈的講,那個口灶啊,
他就跟他聯絡,他就說他沒錢啊,不然要他怎麼辦,錢多到他
老爸,不是錢他老爸,錢多到他阿公,老爸給他丟在那邊,不
給她處理,幾百萬的那個,安養費用,不處理啊啊,問一下這
不是棄養老爸,這不是公共議題嗎,憑什麼你做一個公眾人物
,在那邊整天直播,跟人家講什麼百善孝為先,結果你竟然將
你老爸丟在新北市的療養院,在那邊,全台灣納稅錢繳這個錢
,你這種話說得出來,你竟然還有這個臉去告社工,這人也太
惡劣,對不對,你有辦法騙這些朋友,你多為家裡人著想,把
這些朋友洗的傻傻的,洗說你被霸凌,有夠誇張,你們可以想
像嗎,開一台保時捷,作一個直播可以做到開賓士換新車,還
可以換房子,出國可以作商務艙,這樣的環境,講的全是道理
,結果你們看到,老爸丟在,丟在那邊撿垃圾,睡公園,你們
有辦法接受這種人,他還跟你說百善孝為先啊,還要你買,這
樣也不簡單欸,天理不容呢
⒊檔案時間01:40:32,陳品宏:啊當初這個老爸講,講這個老爸糟
蹋妳老媽,結果不是,老爸是弄後媽啦,不是老媽啦,這這這
,這她自己講的,這自己糟蹋的啦,這不是別人講的,這自己
講的,這她自己講的啊,讓我們全都誤會,這老爸很可惡,到
最後結果不是,有辦法用,這樣的情形啊,去告社工,這社工
去找,我問你們社工去找誰,去找這口灶,兩姊妹,不是找到
姊姊,就是找到妹妹,對不對。
⒋檔案時間01:42:27~01:44:45,陳品宏:直播上面說愛自己的老
爸,社工打電話去找這對姊妹,結果這對姊妹,將自己的老爸
丟在療養院都不處理,跟她說她們都沒錢,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吼,我想要請叫一個問題就好了,你能接受嗎,這是事實的呀
,現在這個社工跟我同案,現在這個社工跟我同一個案子,都
是被告,講我給她霸凌,這誰給誰霸凌啦,是妳用這樣的方式
在霸凌網友吧,就是因為妳,去霸凌這些身邊,過去幫妳的人
,妳這件事情才會報,不是這樣嗎,這都是過程啊,發生的事
情啊,事實阿,對不對。我都說同案了,你還要我點名,點什
麼名啦,要告就去告阿,什麼有種一點,沒種一點,對不對,
你有種一點,你就用你的名字上來,你連你的名字,都不用上
來咧,欲敢若你有種一點,你就用你的本人起來,對不對,你
叫人有種一點,你怎麼不有種一點,別在這邊講這些啦,你自
己如果已經躲在鍵盤後面的,你就不要叫人家有沒有種了哦,
都已經很明講啦。這個,這著個案子都拿出來啊(陳品宏拿出
新北地方法院公文),這都拿出來了,還要在那邊有種一點,
還要講人的名,我不是在隱射,我就是攤開來講,還在那邊有
種一點,對不對,這種行為不是棄養老爸,是什麼,是在那邊
,拜託一下,來我問你們吼,我從剛剛講到現在都是事實啊,
那我問大家一個問題吼,嘴巴跟你講多愛自己的爸爸,結果事
實是社工找,人家不認這個爸爸,說他們沒有錢,然後讓全民
來買單。
⒌檔案時間01:46:27~01:46:57,畫面為陳品宏收起新北地方法院
公文,陳品宏:社工跟她要這個錢是應該的,結果告社工,然
後這些錢不繳,幾百萬不去繳,這樣啦,然後跟人家說他多愛
自己的爸爸,說別人利用她的老爸,說我們利用她的老爸,來
做議題。法官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原告沒有意見。被
告我會說到利用他的爸爸,這是公益議題,我父親在水利會做
義工,我發了我父親辛苦幫農民的照片,結果原告發文說我們
很不孝,家人年紀大要退休,講的很難聽,拿我的東西做議題
,請法院看原告告人的紀錄,目前已經告超過10個案子,跑很
多次法院,都是惡意扭曲。
⒍檔案時間01:47:07~01:47:46,陳品宏:你今天跟別人說什麼你
百善孝為先,說有多愛你老爸,結果你把你老爸丟在那邊不去
處理,妳還告社工,人家社工跟你要這個錢是應該吧,合理吧
,妳去把這些錢繳一繳就沒有後面這些事情了不是嗎,結果不
是,妳都說妳沒錢,找不到人不理她,妳不處理才會有後面這
些事情,結果妳不檢討自己還告人,如果這件事情沒有被別人
發現,在直播上面爆出來,妳會去繳這個錢嗎,不可能繳啦,
這個大家都知道的嘛,是不是。
⒎檔案時間02:15:08~02:16:05,陳品宏:被弄到喔,我實在不好意思講,我打電話去,地方法院,你知道嗎,我跟他講的話,我實在不好意思講,我跟你們講真的,他講那件喔,那個誰誰誰哦,這樣啦,啊我說啊,這個人就四處在亂告人,對啊,這真的都是在糟蹋人,說我們也知道啦,啊就肯定也是要麻煩你們這樣子,我說我要轉移轄權哦,我孩子這麼多要顧,我平常還要為民服務,對不對,我還有老爸在家,我老婆沒有空的時候,我老婆還要上班,我要怎樣要跑去那邊,他整天都在給我亂告,我也是這樣跟他們講啊,他們說這也沒辦法,這就是程序啊,他就是利用那個程序,利用那個漏洞,而在做濫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