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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7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忠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58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忠陽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忠陽係址設臺南市○○區○○路二一九號一樓「主恩瓦斯有限公司」(下稱「主恩公司」)之送貨司機,負責運送桶裝瓦斯予客戶,並向客戶收取瓦斯款項繳回「主恩公司」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丁忠陽於任職期間內需款孔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個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民國九十九年八、九月間,分別將其業務上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三千三百四十四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其各次侵占之時間、客戶名稱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丁忠陽於警詢及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潘志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仇德華、陳姿蓉、張麗勤、黃明芳、張麗花、陳宣彣、楊花珠、王榮田、蔡仙福、陳秋美、黃國謀、陳秀子、劉美秀、黃緗慧、蔡金保、黃曾仁物、黃素華、胡文華、邱世文、陳惠美、黃林春美、邱俊賢、黃蘇秀枝、李明憲、林欣弘、楊順然、康麗水於警詢之證述。

㈣「主恩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紙(見警卷第一一五頁)。

㈤告訴人提出之已收月結帳款清冊三紙(見警卷第一一三頁反面至一一四頁反面)。

㈥告訴人提出之瓦斯配送明細單二紙(見警卷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頁)。

㈦告訴人提出之瓦斯明細單影本七十四紙(見警卷第一一九至一四三頁)。

㈧告訴人提出之正心幼稚園九十九年七、八月份統一發票影本、哈佛幼稚園九十九年九月物料款核發表影本、現金支出傳票影本各乙紙(見警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六頁)。

三、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附表編號1之①至⑥、編號2之①至⑨、編號7之①至⑧、編號8之①至⑱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因所侵占者或係同月份之月結款項,或係同日收取之瓦斯款項,堪認係被告於密接時間內接續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上開部分所為,應各別論以接續犯,併此敘明。另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編號1至8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期間、各次侵占之金額非鉅,侵占之款項總計十一萬餘元、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事後與告訴人已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將本件侵占款項全數清償予告訴人,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業務侵占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並非惡性重大之人,且被告已將所侵占之款項全數清償告訴人,並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一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一四頁),其於犯罪後又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見悔意,其經此次偵審程序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    間│    侵  占  事  實    │    主      文    │
│號│        │  (客戶名稱及金額)  │(所處罪名及刑度)│
├─┼────┼───────────┼─────────┤
│ 1│99年8 月│①侵占「光復蒸餃」仇德│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中旬    │  華繳交之99年7月份瓦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斯費用12,890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②侵占「佳鑫外燴」陳姿│                  │
│  │        │  蓉繳交之99年7月份瓦 │                  │
│  │        │  斯費用3,660元。     │                  │
│  │        ├───────────┤                  │
│  │        │③侵占黃國在繳交之99年│                  │
│  │        │  7月份瓦斯費用3,060元│                  │
│  │        │  。                  │                  │
│  │        ├───────────┤                  │
│  │        │④侵占「卓家美食」張麗│                  │
│  │        │  勤繳交之99年7月份瓦 │                  │
│  │        │  斯費用5,070元。     │                  │
│  │        ├───────────┤                  │
│  │        │⑤侵占「佳佳便當」繳交│                  │
│  │        │  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 │                  │
│  │        │  9,050元。           │                  │
│  │        ├───────────┤                  │
│  │        │⑥侵占「全家素食」繳交│                  │
│  │        │  之99年7月份瓦斯費用 │                  │
│  │        │  6,870元。           │                  │
├─┼────┼───────────┼─────────┤
│ 2│99年9 月│①侵占「光復蒸餃」仇德│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中旬    │  華繳交之99年8月份瓦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斯費用14,703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②侵占黃國在繳交之99年│                  │
│  │        │  8月份瓦斯費用4,130元│                  │
│  │        │  。                  │                  │
│  │        ├───────────┤                  │
│  │        │③侵占「卓家美食」張麗│                  │
│  │        │  勤繳交之99年8月份瓦 │                  │
│  │        │  斯費用4,130元。     │                  │
│  │        ├───────────┤                  │
│  │        │④侵占「佳佳便當」繳交│                  │
│  │        │  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 │                  │
│  │        │  5,810元。           │                  │
│  │        ├───────────┤                  │
│  │        │⑤侵占「全家素食」繳交│                  │
│  │        │  之99年8月份瓦斯費用 │                  │
│  │        │  7,141元。           │                  │
│  │        ├───────────┤                  │
│  │        │⑥侵占「飛兒美髮店」黃│                  │
│  │        │  明芳繳交之99年8月份 │                  │
│  │        │  瓦斯費用1,770元。   │                  │
│  │        ├───────────┤                  │
│  │        │⑦侵占「正心幼稚園」張│                  │
│  │        │  麗花繳交之99年8月份 │                  │
│  │        │  瓦斯費用1,770元。   │                  │
│  │        ├───────────┤                  │
│  │        │⑧侵占「福祺托兒所」陳│                  │
│  │        │  宣彣繳交99年8月份瓦 │                  │
│  │        │  斯費用1,770元。     │                  │
│  │        ├───────────┤                  │
│  │        │⑨侵占「哈佛幼稚園」楊│                  │
│  │        │  花珠繳交99年8月份瓦 │                  │
│  │        │  斯費用3,540元。     │                  │
├─┼────┼───────────┼─────────┤
│ 3│99年9 月│侵占「阿月/康師父」繳 │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9日     │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86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9年9 月│侵占「蚶寮活動中心」繳│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11日    │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61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9年9 月│侵占「聖貞素食」王榮田│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16日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62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99年9 月│侵占「阿妹炭烤雞排」繳│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17日    │交之單次瓦斯費用1,24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9年9 月│①侵占蔡仙福繳交之單次│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19日    │  瓦斯費用620元。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②侵占陳秋美繳交之單次│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③侵占黃國謀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④侵占陳秀子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⑤侵占劉美秀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⑥侵占黃緗慧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30元。     │                  │
│  │        ├───────────┤                  │
│  │        │⑦侵占蔡金保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620元。     │                  │
│  │        ├───────────┤                  │
│  │        │⑧侵占黃曾仁物繳交之單│                  │
│  │        │  次瓦斯費用710元。   │                  │
├─┼────┼───────────┼─────────┤
│ 8│99年9 月│①侵占「自由街33巷28號│丁忠陽犯業務侵占罪│
│  │20日    │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710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②侵占「中山市場米苔目│                  │
│  │        │  商」黃素華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1,240元。   │                  │
│  │        ├───────────┤                  │
│  │        │③侵占胡文華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④侵占「青龍宮」邱世文│                  │
│  │        │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  │                  │
│  │        │  510元。             │                  │
│  │        ├───────────┤                  │
│  │        │⑤侵占陳惠美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560元。     │                  │
│  │        ├───────────┤                  │
│  │        │⑥侵占「蔡太太」繳交之│                  │
│  │        │  單次瓦斯費用560元。 │                  │
│  │        ├───────────┤                  │
│  │        │⑦侵占「東勢寮28號」繳│                  │
│  │        │  交之單次瓦斯費用710 │                  │
│  │        │  元。                │                  │
│  │        ├───────────┤                  │
│  │        │⑧侵占黃林春美繳交之單│                  │
│  │        │  次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⑨侵占「陳榮進」繳交之│                  │
│  │        │  單次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⑩侵占「大塭寮41-1號」│                  │
│  │        │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  │                  │
│  │        │  710元。             │                  │
│  │        ├───────────┤                  │
│  │        │⑪侵占邱俊賢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730元。     │                  │
│  │        ├───────────┤                  │
│  │        │⑫侵占「杜美玲」繳交之│                  │
│  │        │  單次瓦斯費用710元。 │                  │
│  │        ├───────────┤                  │
│  │        │⑬侵占「喜多林麵包店」│                  │
│  │        │  繳交之單次瓦斯費用  │                  │
│  │        │  1,240元。           │                  │
│  │        ├───────────┤                  │
│  │        │⑭侵占黃蘇秀枝繳交之單│                  │
│  │        │  次瓦斯費用3,600元。 │                  │
│  │        ├───────────┤                  │
│  │        │⑮侵占「川味牛肉麵」李│                  │
│  │        │  明憲繳交之單次瓦斯費│                  │
│  │        │  用1,240元。         │                  │
│  │        ├───────────┤                  │
│  │        │⑯侵占「阿蘭臭豆腐」林│                  │
│  │        │  欣弘繳交之單次瓦斯費│                  │
│  │        │  用620元。           │                  │
│  │        ├───────────┤                  │
│  │        │⑰侵占楊順然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1,240元。   │                  │
│  │        ├───────────┤                  │
│  │        │⑱侵占康麗水繳交之單次│                  │
│  │        │  瓦斯費用620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