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蔡棟山
被告代表人
上二被告共 蔡文斌律師
同選任辯護 曾獻賜律師
人 劉聰熙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裁定如主文。